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为离职后从事同样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日前,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此可见,该法条是有严格适用范围的,要满足相应条件,竞业限制才能生效。这起案例中,作为冷菜厨师的刘某既非企业高管,也非高级技术人员,凉拌黄瓜、水煮毛豆满大街都是,本身也没有什么核心秘密可言。刘某或走或留对公司经营构不成什么影响,公司对一名普通员工实施竞业限制,显然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不当使用。
竞业限制原本是为了保护原企业的正当权益,这也正是《劳动合同法》把适用人群严格限制在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原因。高管掌握着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高级技术人员也掌握核心技术,这样的人如果被竞争对手挖走,可能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如果不作出限制,显然对原公司是不公平的。
但一些企业却滥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利,把它当成了限制员工正常流动的工具,甚至将普通员工也纳入到限制范围内。一些公司通过约定高额的赔偿金,让员工有所顾虑,变相限制员工跳槽。保护自己只是借口,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变相谋取不当利益才是目的。
法律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也不是无限期的,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也有地域之分,在同一个城市可能构成侵权,但换个城市可能就不存在了,不可能无限扩展。
总而言之,企业的权益需要依法得到保护,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得到保护。企业在这方面动歪脑筋,想单方面扩大适用范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心存侥幸,以为签下了合同,员工就只能乖乖就范、任其摆布。企业更不能只从自身角度理解法律,还要从劳动者的角度理解法律,才能对法律精神有更深刻的体会,避免滥用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