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浙江高院围绕“防范青少年药物滥用”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浙江法院2021年以来审理麻精药品、“笑气”等犯罪案件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浙江省毒品犯罪案件涉麻精药品种类呈扩增趋势,目前有芬太尼、阿普唑仑、氯硝西泮、γ-羟丁酸、合成大麻素等近20种,浙江法院共审理涉麻精药品刑事案件97件,占全部毒品案件的4.14%,审理非法销售“笑气”案件115件,非法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减肥产品案件30余件。浙江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薛海华介绍,“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在正常发挥医疗效用时属于药品,被滥用时则成为毒品。”
2023年9月,被告人甘某某为牟利,在未取得麻精药品依托咪酯销售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仍将两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以1100元的价格出售给洪某某。同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起被国家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作为毒品列管,仍以近千元的价格出售。
法院认为,甘某某在麻精药品依托咪酯被国家列管视为毒品前非法贩卖,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刑罚,而胡某某等人在依托咪酯被列管后非法贩卖,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法院借此案向社会传递“无论在列管前还是列管后,非法贩卖麻精药品都是犯罪”的司法态度。
“当前毒品犯罪的打击仍面临较为复杂的态势,许多新型的毒品在兴起,比如依托咪酯这样的麻精药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此前一些毒品的替代品,并且通过网络销售流向未成年人等特定人群,形成了‘供销一条龙’的趋势。”浙江高院刑三庭三级高级法官干金耀现场接受采访时表示。
干金耀还特别提到,除了麻精药品之外,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笑气”的行为,在浙江省内从司法角度上也是“重拳出击”,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2021年以来,该类案件远超其他新型毒品案件。
本报记者 邹宸 通讯员 王华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