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金梁 摄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于1月26日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
这份《条例》共十章,九十六条,究竟有哪些创新举措?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省委改革办、省发改委举行相关发布会,对此进行介绍——
建立基础体制机制,夯实优化营商环境根基。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作出规定。
健全准入退出制度,构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破除隐形壁垒,明确招投标、政府采购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得将企业特定区域业绩、税款社保缴纳等作为条件。
完善便捷服务措施,保障企业办事简易高效。在政务服务标准化方面,规定办事指南明确的受理条件不得设兜底条款,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申请材料,并通过视频监控等保证服务过程可查询追溯。
落实增值服务理念,实现涉企服务集成供给。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增值服务的基本内涵,并建立增值服务具体制度。
强化要素保障支撑,赋能企业做大做优做强。在土地要素方面,要求以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满足差异化用地需求,并健全标准地制度。
健全创新支持体系,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要求创新科技特派员制度,明确科技人员兼职、创业支持政策和职务成果赋权、奖励等制度。
优化开放提升举措,促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立足高质量“引进来”,规定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制定并公布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
健全尊商亲商机制,打造最优人文生态环境。在新型政商关系方面,规定建立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和倡导清单,畅通沟通联系渠道。
规范政策优化监管,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在政策制定方面,要求进行政策协调性、出台时机等评估,并设置适应调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