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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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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江海晚报

典当行3%月息费合法吗?

日期: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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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8版:南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实际到手当金不足百万,4年还款超156万元,却仍被典当行追讨百万本息,这是当户孙某、钱某夫妇的遭遇。昨天,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典当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典当行不得预扣费用、超法定利率主张无效,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7月,孙某夫妇为筹措资金,与某典当行签下一纸《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以房产典当借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和月综合费率合计3%,换算成年利率为36%;逾期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五,换算成年利率为180%。

在孙某夫妇拿到当金当天,某典当行就预先扣除了2.5万元综合费用,实际到手的当金仅有97.5万元。后因资金困难,孙某夫妇未能按期赎当,形成了绝当,但在此后的4年里,二人一直坚持还款,累计还款总额156.03万元。

令孙某夫妇惊讶的是,某典当行竟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一审法院,索要“剩余”的100万元当金及按年利率36%计算的利息及综合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被告不按约还款所致,遂部分支持了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判决孙某夫妇仍需归还98.2万元当金及后续的利息和综合费用。

孙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金是100万元还是实际到账的97.5万元?约定的息费利率36%是否过高?孙某夫妇是否已还清全部款项?二审庭审中,双方就此展开激烈的辩论。

南通中院审理后对该案抽丝剥茧,算清了三笔账。

第一笔账:当金到底是多少?法院审理认为,典当双方未事先约定可预扣综合费用,某典当行单方预扣2.5万元综合费用缺乏依据。因此,本案当金应依法认定为当户实际取得的97.5万元。

第二笔账:息费有没有上限?法院审理认为,典当行是经政府批准的特许行业,属金融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典当行属于金融机构,其因从事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据此,案涉纠纷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基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本源,金融借款合同的年息费利率不得超过24%。故典当行的经营行为也应遵守此基本原则,其向当户主张的所有费率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双方在合同及当票中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用换算成年利率高达36%,严重加重了当户的经济负担,应依法调低为年利率24%。

第三笔账:还款156万元,够了没有?法院认为,以97.5万元为当金,根据先息后本的还款顺序,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息费总额应为57.6万余元,而截至2017年11月,孙某夫妇累计还款已达156.03万元,从中扣减57.6万元息费后,剩余98万余元已足够冲抵当金97.5万元,某典当行的债权已全部得到清偿。

综上,合议庭认为,某典当行的债权已于2017年11月全部实现,其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孙某夫妇的上诉请求成立,遂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典当行的诉讼请求。

当天,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南通大学师生、媒体记者现场旁听该庭审。此次庭审通过南通发布视频号、南通中院视频号等多家媒体平台进行全程直播,近40万网友在线观看。

典当行收取息费

不应越过法律红线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陈燮峰指出,典当行作为我国多元化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发挥短期、应急、小额融资的普惠功能,助力小微企业与居民个人纾解资金周转困境。但典当行应在合理范围内收取息费,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等换算成的年化利率,不得逾越年利率24%这一法律红线。

“典当行预先扣收综合费用,按年利率36%收取息费,不仅显著加重了融资主体的负担,背离了普惠金融的初衷,更严重扭曲了典当服务的本质与合法性基础。”陈燮峰特别强调:“典当行业作为普惠金融的补充力量,必须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通过本案裁判,我们就是要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任何试图通过隐蔽手段规避监管、加重借款人负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陈燮峰提醒,典当行在经营中需严格遵守息费定价规定,确保收费透明化,将自身发展与服务实体经济相结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好多元化金融体系的补充作用。通讯员信诗林 古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