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消费者在全屋定制完成后,发现板材销售商不是品牌公众号上公布的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贸易商,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某经营部3倍赔偿损失。记者近日了解到,海门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蔡某某因房屋装修需要与某木业经营部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并约定合同价款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周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家具板材厚度、环保等级等具体要求。此后,蔡某某陆续支付了88000元定制款,某木业经营部也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了家具安装。
家具安装好以后,蔡某某发现,木业经营部所用板材环保等级与约定的不一致。其通过板材品牌的微信公众号查询,发现木业经营部提供的板材销售商不是品牌的代理商、经销商或者贸易商,不具有商标使用权。双方由此发生争议,蔡某某诉至海门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木业经营部全额退回定制款,并3倍赔偿损失。
庭审中,木业经营部辩称,板材系俄罗斯进口,进口该产品时,系在品牌授权期限内,故该板材是真品,不存在欺诈;双方约定的环保等级是日本的环保标准,案涉板材采取的是欧洲的环保等级标准,且后经检测板材甲醛释放量为0.018mg/m3,已优于我国的最高标准。
海门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木业经营部作为个体工商户,系普通销售者,并不具备专业的检验技术和能力,其基于对板材的报关单、原产地证明、购买发票等书面外观证明文件的信任,有理由相信该产品为真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虚假宣传等情形,因此无法认定木业经营部存在欺诈销售行为。
法院经核查认为,原告提供的板材超过授权期的证据为微信公众号声明,而该微信公众号注册主体公司并不能体现其与案涉板材授权方之间的关系,且上述声明并无公司盖章,声明发布后亦未有相应的维权行为或诉讼。综上,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3倍商品价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案涉板材在环保标准上确与双方约定存在差异,故经营部构成违约。考虑到案涉板材的环保等级高于我国的强制环保标准,其行为并未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木业经营部应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最终,海门区法院判决某木业经营部赔偿蔡某某19400元,驳回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蔡某某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
应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其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裁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通过惩罚性的规定,形成威慑力,遏制市场不诚信行为。
判断经营者交易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以交易时的行为为准。该案中,原告至木业经营部处定制橱柜,被告作为定制橱柜的销售方,其交付的为定制的橱柜并非单纯的板材,在其可以提供品牌授权、板材进口报关材料的情况下,不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通讯员宋姗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