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标识体系:显式可感知,隐式嵌元数据
日期:09-03
从新规实施最大的特点来看,《标识办法》的核心是构建了“显式+隐式”双重标识体系,对不同类型的AI生成内容提出明确标注要求,确保用户与监管方能够清晰识别内容的AI属性。
在显式标识层面,要求以用户可直接感知的方式标注:文本内容需在开头、结尾或关键位置标注“人工智能生成”或“AI生成”,字体需清晰可辨,不得刻意缩小或模糊。
而隐式标识更侧重于技术层面的追溯,要求在AI生成内容的文件内部嵌入元数据,且字段名称必须包含“AIGC”标识符号。元数据需涵盖AI生成确认状态、生成服务提供方信息、内容传播平台名称、唯一编号,以及数字签名或哈希校验值等关键信息,为内容溯源与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支撑。
对于文本内容,要求在起始、末尾或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对音频内容,要求在起始、末尾或中间添加语音提示或音频节奏提示;对视频和图片,则要求在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标识。
任奎教授认为:“嵌入的标识有不同的功能和类型。例如,对于某个生成内容,可以只是简单标识出它们是自然真实存在的还是由AI模型生成的。此外,标识还可以标记生成这些内容的具体模型。更进一步地说,标识还可以同时标记用户和模型,合成内容标识在功能性上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以满足监管的不同要求。”
在明确AI生成内容标识体系的同时,《标识办法》着重落脚在适当地鼓励用AI进行原创性的内容创作。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副所长金波发文表示,“《标识办法》体现出在数据内容创作与打击滥用间寻求平衡的考量,也表明在立法思路上对当前蓬勃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整体上的鼓励倾向,可理解为早期确立的平台避风港原则在新时代背景下的创新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