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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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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婚礼未领证, 男方能否全额要回彩礼?

日期: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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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南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办了婚礼未领证,

男方能否全额要回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8.6万元及金器

晚报讯 一对男女办理婚礼没领证,两人短暂同居后,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记者昨天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彩礼”的案件。

2022年9月,男子陈某与女子钱某经人介绍后相识,而后发展为男女朋友。2023年1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日,陈某向钱某送了彩礼现金28万余元及金器,钱某实际收取12万余元及金器。2023年10月,陈某与钱某举办了婚礼仪式。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不到2个月,且并未有过夫妻生活,也未进行婚姻登记。陈某及其父母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及其父母退还因结亲给付的所有彩礼。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当地通常风俗习惯,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法律行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双方已以实际行动表明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此,对属于彩礼性质的金额,钱某应当予以返还。

法律规定,婚约财产或彩礼的范围,包括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的额度较大的礼金和价值较大的金银首饰等物品,但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时给予的带有赠与性质的礼金、礼物,则不应认定为彩礼。法院认为,本案中,钱某在订婚当日实收陈某给予的现金、金器及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赠送的红包,系双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支付,属于彩礼,而陈某主张的见面礼、手机等其他费用则不属于彩礼范围。

考虑到陈某与钱某虽未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已经按当地习俗举行过婚礼,在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亲戚、邻居、朋友等相关人员的认知中,双方已经属于“夫妻”,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钱某及其父母返还陈某及其父母8.6万元及金器。

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通讯员宋姗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