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没通过
问题出在混凝土质量上?
日期:08-26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预拌混凝土用于其承包的道路建设,但该工程未通过验收。甲公司认为是混凝土质量不过关导致的,因此拒付乙公司的剩余货款。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买方甲公司向卖方乙公司支付货款7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2022年9月,甲公司因承包某道路建设工程,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购买C35强度等级的预拌混凝土。合同中明确:甲公司需对到场混凝土及时进行表观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须在抽样后35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否则视为该批混凝土质量合格;甲公司需按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施工和养护,避免因操作问题导致混凝土质量事故。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供应混凝土,甲公司将其用于道路建设。然而,在后续验收环节,抽检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C35等级,验收未通过。甲公司不但没能拿到工程款,还需承担整改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甲公司认为是乙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不达标,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诉至法院。
混凝土究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案件审理中,双方展开激烈辩论。甲公司认为是混凝土本身质量不达标导致验收失败;乙公司则认为,其已按合同约定供应合格产品,质量问题可能源于甲公司施工或养护不当。
为厘清争议,法院向专业人士咨询得知,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受运输时间、施工工艺、养护措施等多重因素影响,浇筑后强度可能发生变化。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甲公司主张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不足。根据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若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检验期及书面异议要求,但甲公司未按约履行,最终因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