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记者8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在校期间的侵权责任纠纷,法院认定学校已尽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小张、小王、小李都是如东某小学四年级学生。课间休息时,三人在教室门前场地上玩耍,在此过程中,小王将小张和小李推倒,小张被小李压倒受伤。班主任发现后,随即与小张家长取得联系,并立即将小张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张将小王、小李及两人的监护人、所在小学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是导致小张受伤的直接原因。小王作为已年满八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有相当程度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对其行为后果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而其未能对后果进行预判,其对小张的受伤结果具有过错,应当对小张受伤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学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在教室、校园内张贴学生行为规范、开展班会课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了常态化的校园安全教育,在小张受伤后,学校亦采取了通知家长、将学生送医治疗、组织协调等措施。因此,法院认定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由小王及其监护人赔偿小张损失12000余元。
通讯员顾晓丹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