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电动自行车骑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头部着地,因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八级伤残,事发时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得到的赔偿会因此“打折”吗?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定车祸碰撞双方各负一半的责任,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42.75万余元。
2023年9月21日中午,吴某驾驶小轿车在某十字路口左转弯时,与张某骑行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即就倒在了地上。张某未戴安全头盔,头在地上磕得血流不止。
吴某蒙了,赶忙打着双闪灯下车,并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鉴定,张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同时,司法鉴定所还出具了鉴定意见,认为张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其伤后需要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为索赔,张某将保险公司以及驾驶人吴某一起诉至海门法院。
一审法院另查明,案涉小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一审认定张某损失合计65万余元,其中交强险内损失198500元,交强险外损失45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中张某未戴安全头盔,与该部分损伤有直接关系,据此,交强险外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一半,即22.9万余元,交强险内赔偿198500元,判定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张某42.75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认为鉴定报告中3名证人的证言存在一样的表述,案涉鉴定不具有公正性,不应赔偿残疾赔偿金;张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残等级低,对后续生活影响有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由此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鉴定报告中所采纳的证言系村委会及邻居所出,虽部分表述用语相同,但结合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对张某的精神检查情况,案涉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并无明显不当之处,一审依据鉴定意见支持相关损失并无不当。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本案中,张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一审依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遂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顾建兵 陈羽柔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