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用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本案中,崔某借张某账户套取银行贷款,对于崔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账户借用关系第三人很难知晓,且借用账户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和市场交易秩序,故法院对该行为作否定性评价,应由崔某自行承担借用他人账户的相关风险及法律后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货币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同时作为不特定物,流通性系其基本属性,货币占用即所有,账户借用人违规借用银行账户,由此带来的风险应自行承担。
本案中,崔某借张某账户套取银行贷款,对于崔某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账户借用关系第三人很难知晓,且借用账户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管理规定,扰乱了金融和市场交易秩序,故法院对该行为作否定性评价,应由崔某自行承担借用他人账户的相关风险及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