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一男子借朋友的银行卡收取网贷,钱还没转出来,朋友的银行卡就被冻结了。为此,该男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法院最终驳回了该男子的异议请求。
张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借款,因未及时还款被诉至法院,法院在执行时冻结了张某银行卡存款30余万元。崔某是张某的朋友,他提出异议,称张某账户内的30万元是他在网商银行所贷,因贷款时只能转入第三方账户,才借用了张某账户收取贷款。崔某要求法院解除对该卡的冻结措施。
法院查明,崔某申请贷款时,与银行签订的电子协议中载明,收款账户原则上是贷款人账户,但可委托银行将贷款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给贷款人真实、合法的交易对象。崔某贷款时注明,贷款用途为日常经营周转。
张某称其与崔某只是朋友关系,没有交易往来,此前崔某也曾将其他银行贷款打入该账户,再由其转给崔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占有即所有,是判断存款账户资金所有权的基本原则。张某银行账户系普通对公活期账户,崔某将款项汇入该账户后,汇入资金即成为张某的责任财产,应当认定为张某所有。至于崔某付款原因及张某收取款项的目的,均不能否定款项入账后即转化为张某所有的事实,且双方所陈述的借用账户贷款的目的与贷款合同的约定明显不符,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排除执行条件。据此,法院裁定驳回崔某的异议请求。 通讯员高纯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