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举债32万元
离婚时丈夫是否需共同偿还
日期:02-16
晚报讯 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女方称自己在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向多人借款共计32万元,并用于家庭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她认为这些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但丈夫对此表示不知情。
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女方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目前并未得到司法确认,且男方亦不予认可,故在本起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女方可待相关债权人获得司法确认后另行主张。
王某和丁女士于十年前结婚,婚后不到一年就生下一子。近几年,夫妻俩常因家庭琐事等问题发生争吵,产生隔阂,于2023年8月中下旬开始分居。2024年3月,王某将丁女士诉至如皋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
法庭上,丁女士同意离婚,但自述因双方收入不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不得不向多个亲戚朋友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等,累计借款32万元。她认为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王某还款16万元。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丁女士向法庭提交了多个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丁女士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同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以证明丁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用于支付婚生子学费,为孩子购买生活、学习用品,购买家用电器以及购买保健品供王某、丁女士共同服用的事实。
王某辩称,自己对上述借款毫不知情,上述证据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非夫妻共同债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能否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衡量依据。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本案中,双方因生活琐事导致感情出现矛盾并于2023年8月中下旬开始分居。后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丁女士亦同意离婚,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因王某不予认可,且丁女士所陈述的上述借款均涉及案外人利益,故本案中不予理涉,相关债权人可凭据另行主张权利。
丁女士不服,认为上述借款均是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承担,遂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陈羽柔 古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