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王女士与尚在上学的“00后”赵某曾是恋人,两人同居期间,王女士怀孕。后两人分手,王女士生下孩子独自抚养,并告到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她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记者近日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关系抚养子女纠纷案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0000元。
王女士与赵某相识于2020年的一场饭局,两人相谈甚欢。尽管王女士比赵某大9岁,但赵某觉得眼前这位就是自己喜欢的知心姐姐。两人互加了联系方式,互相了解一段时间后,于2020年9月确定了恋爱关系。
热恋3个月后,两人决定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她想生下这个孩子,但年仅21岁的赵某并没有准备好要这个孩子,两人争吵越来越多。2022年2月,这段感情走到了尽头。
分手后,两人结束了同居关系,但王女士坚持把孩子生了下来,并且最大限度地疼爱这个孩子,一切都给孩子最好的,短短两年花去了20多万元。因孩子的生父赵某从未尽过抚养义务,王女士将其诉至崇川法院。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王女士独自抚养,赵某未尽丝毫义务,故法院确定孩子由王女士直接抚养,赵某应负担子女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一审查明,赵某目前还在读大学,尚未毕业。法院认为,赵某虽然目前仍在上学,无收入,但已经成年,完全有条件利用课外时间通过劳动获取一定经济收入,来履行对孩子的法定抚养义务。综合考虑赵某的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法院酌定赵某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每月1200元,该抚养费包括孩子自出生起的生活、医疗等费用。
王女士主张赵某负担其因怀孕产子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孕产用品费、营养费48000余元。对此,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必然发生产检、住院、孕产用品、营养等费用,该部分费用的产生基于为了双方共同的孩子健康成长,应当共同负担,但该费用发生应当具有合理性,消费符合正常的开支且符合当地生活水平。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赵某对王女士一次性补偿10000元。王女士要求赵某给予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酌定赵某自2022年7月起负担孩子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既满足了孩子的基本生活需要,也考虑到赵某目前的经济状况,并无不当;若赵某在学业结束后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届时王女士可以再请求根据赵某的收入状况调整其此后的抚养费。据此,该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顾建兵 陈羽柔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