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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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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好友“顺风车” 出了事故谁“买单”?

日期: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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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南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搭朋友的“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了伤,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记者昨天了解到,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通过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27万余元,驾驶人赔偿4万元。

2023年10月的一天,徐某搭乘朋友张某驾驶的摩托车,途中与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徐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刘某负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后,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刘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5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无偿搭载张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张某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徐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认为,由于并无证据证明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经调解,某保险公司赔偿徐某损失27万余元,张某赔偿徐某4万元,并当场履行。

通讯员戴钟玲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