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企业破产被清算,股东蒋某为逃避出资义务竟当庭提供伪造证据,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记者23日了解到,海门法院以蒋某伪造证据,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罚款1万元。
此前,某家具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管理人接手企业后,发现股东蒋某未按其认缴的出资履行全部出资义务,于是向海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向破产企业支付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案件审理过程中,蒋某当庭提供四张伪造的银行汇款凭单,想以此证明其已向公司缴纳490余万元出资。可惜拙劣的伎俩当场就现了原形——伪造的同一张银行凭单上大小写金额竟不一致。心虚的蒋某当庭撤回了该组证据。
法庭调取了案涉公司银行账户明细,查明确认不存在蒋某所主张的四笔钱款,其提供的四张银行汇款凭单系伪造形成。在铁证面前,蒋某承认自己一时糊涂向法庭提供了伪造的虚假证据,并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后果。法庭对其予以训诫,认为其在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并提供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综合其认错态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对其罚款1万元。蒋某自愿认罚。 通讯员张玉梅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