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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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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坐好友电动车遇车祸死亡

日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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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南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记者昨天了解到,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车载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调解,电动车驾驶人小陈赔偿搭车人小张的家属27万元。

13岁的小陈与12岁的张某是好朋友。今年8月的一天,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小张,在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殷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小张头面部及右下肢严重复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小陈、殷某分别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小张不承担责任。

事发后,小张的家属将小陈及其法定代理人、殷某及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如皋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与乘车人之间是无偿的情意行为,双方之间达成了“搭便车”的意向,是实质上的好意施惠关系。这种关系是基于双方情谊产生的非法律关系,在该关系基础上发生的因第三人碰撞造成的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受伤,驾驶人对乘车人的安全有保护责任,不能将乘车人处于某种不特定的危险中。乘车人虽是无偿搭乘,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险,对本案中的乘车人小张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来自驾驶人小陈对危险来源即驾驶车辆所具有的控制义务,在此基础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乘车人的损害责任性质属于侵权损害赔偿,故小陈应对小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张与小陈均系未成年人,小张在明知双方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仍未佩戴头盔搭乘小陈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是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中。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事故导致小陈也身受重伤,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还面临截肢的风险。为此,承办法官从情理与法理的角度出发,对小张家属和小陈家属分别进行“背对背”调解。最终,双方同意由小陈赔偿小张家属27万元。 通讯员周君 记者王玮丽

实习生朱一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