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昌莲
多位受访者近日告诉《法治日报》记者,其曾在地铁、公交车等公共交通上有过被猥亵经历。对此,受访专家指出,一方面应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对猥亵行为的界定,提高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应在取证环节下功夫,完善监控等硬件设备的同时,提高见警率,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
(12月10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公交色狼”在各地活动频繁,制造多起猥亵女乘客事件,侵犯了女性的基本权益。问题是,一些“公交色狼”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猥亵女乘客如入无人之境,除了监管缺位之外,也与受辱女性忍气吞声和乘客冷漠围观脱不了干系。特别是针对公交猥亵行为,法律缺少精细化的刚性约束,导致有关部门执法手段偏软,办法不多,有时甚至束手无策。
调查显示,在市民看来,公交车、地铁是猥亵行为多发的场所,比例分别多达44%、38%。这一民调结果表明,猥亵行为已成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一个现实问题。但实践中由于受害者取证难、猥亵行为定义不清、对猥亵行为人处罚力度较弱等问题,导致对该行为的打击治理存在一定难度,从而导致“公交色狼”频频伸出“咸猪手”。可见,打击“公交色狼”,需用好“猎狼”利剑。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不仅要严厉打击对妇女实施猥亵行为的人,还应明确界定猥亵行为的情形及具体罚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震慑力,成为全国统一的打击猥亵行为的法律武器。
同时,应在取证环节下功夫,完善监控等硬件设备的同时,提高见警率,实现对不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查处。特别是将实施猥亵行为的“公交色狼”列入公交“黑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职业及进入相关公共场所,以此提高猥亵行为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