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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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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统筹险”等同“三者险”?

日期: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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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7版:市井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2日,海门法院发布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今年1月至11月,该院共立案受理各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243件,审结1160件。

白皮书显示,近年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车辆未向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而向安全统筹公司购买“统筹”的概率呈现上升趋势。“统筹”购买人往往是为节省资金购买,但发生事故后,事故受害方往往无法通过“统筹”得到应有赔偿,车辆驾驶人、使用人不得不承担巨额赔偿义务。当天该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肇事车主王某就因为购买的是所谓“统筹保险”,被判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安全统筹公司所售车辆‘统筹’使用的《统筹单》、条款等与保险公司‘三者险’保单、条款几无差异,仅以‘统筹’替换了‘保险’字样。这导致购买人多数无法区分‘统筹’与‘保险’及对应法律后果的不同。”海门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朱爱华介绍,安全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其与当事人签署的“机动车辆统筹单”并非保险合同。换言之,“统筹”仅是购买人与安全统筹公司的单纯合同行为,而非保险行为,法院审理中也因为安全统筹公司并不具备保险公司性质,不会将其直接按照保险公司地位进行审理。

借此,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庭长陆艳提醒:机动车车辆安全统筹并非保险,广大车主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优先考虑正规渠道的商业保险,切勿贪图便宜,因小失大。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