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5-10-1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江海晚报

未投交强险,车主与肇事者共担责

日期:12-10
字号:
版面:第A05版:市井       上一篇    下一篇

晚报讯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入选。

这起案件由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引起。当事人李某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掉头时,因疏于观察,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张某,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周某受伤住院治疗,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法院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交通事故往往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甚至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导致被侵权人生活陷入困顿。及时、充分保障和救济被侵权人,是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的首要关注。”谈及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相关部门认为,交强险以救济损害为主要功能,其先予赔付的制度设计对交通事故被侵权人及时获得救济具有重要意义。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履行该义务将导致被侵权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付进而利益受损,故投保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王玮丽 通讯员顾建兵 蒋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