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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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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鸽子又放鸽子?群友赛前放话赛后反悔

日期: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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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南通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某信鸽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刘某和张某都是群成员。2023年5月,该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刘某报了名。

赛前,张某在微信群中表示,愿意以5万元/羽的价格收购西宁比赛的前三名信鸽。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具体收购条件,张某回复称“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喜欢枯鸡黄眼的信鸽。有群成员质疑张某的收购诚意,张某又表示,“我在南通鸽友群里说前三名,是我认可的情况之下”。

此后,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亚军。赛后,他兴冲冲找到张某要其兑现当初群里的收购“承诺”,可张某却不买账,认为刘某的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等条件,拒绝收购。

刘某被“放了鸽子”,一怒之下把张某告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张某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其要求张某履行收购义务,视同承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在微信群聊中发表的关于收购鸽子的内容到底有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刘某一方坚称,张某在群里表达了鸽子飞进前三名就收购的意愿,这是群友们有目共睹的,张某应该说话算话。而张某认为,刘某的鸽子虽然得了好名次,但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枯鸡黄眼”,因此不愿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