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宿迁某船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海洋装备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宿迁某船舶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作业人员正在操作等离子切割机进行热切割作业,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立即整改,并对该公司予以行政罚款。
案件评析:特种作业涉及高风险操作,若安排未取得相应操作资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其因缺乏专业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成为重大安全隐患。为切实防范此类风险,企业应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精准识别岗位操作风险,依据不同工种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备合法资质的作业人员。这不仅是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直接体现,更是预防特种作业事故发生的根本保障,必须严格落实。
案件二:南通某纺织品厂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5年5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纺织品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25年已开展过相关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记录培训内容,已开展过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知识教育培训但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2025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目前已对记录内容和培训计划进行了完善。其行为符合《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适用条件,最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该公司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本应处罚。鉴于该公司开展过相关教育培训,只是疏忽未记录培训内容和修订培训计划,但及时完善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台账,体现了企业积极整改的主体责任意识。执法人员通过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方式展现了行政执法温度,有助于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持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徐维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