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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公告
2026年4月15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11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永华对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苏0111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张雁担任负责人。
中能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6月6日前,向中能琨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法德东恒大厦;邮政编码:210036;联系人:梁敏,联系电话:13002579237)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能琨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中能琨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交付财产。
中能琨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16日10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特此公告!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О二六年五月六日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申报须知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6年4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苏011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徐永华对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6)苏0111破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张雁担任负责人。
为了保证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债权的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日即2026年4月15日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4.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5.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9.未到期债权,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二、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要求
(一)申报债权时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根据管理人邮寄申报材料中样本进行填写]
1.债权人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所公函。2.债权申报表、申报材料清单。3.申报债权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如:合同、协议、往来账及相关凭证、收款或付款凭证、对账单、结算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利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等书面材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在《债权人基本信息确认书》中明确申报人的通信地址、邮编、电话、联系人等。5.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相关文件材料以证明债权存在以及金额,简要陈述该债权的形成经过;若涉及合同关系,则该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完毕要填写清楚。管理人如认为其提交文件材料不完整,可要求债权人补充提交文件材料。申报孳息或违约金涉及多笔债权的,应分别列明每笔债权孳息或违约金计算说明。6.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须提交相关原件,并提交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份,债权人有义务保证其提交的文件资料与原件相一致,并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由债权人或其受托人签名或盖章(进入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的,同时提交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7.审查债权过程中,管理人如要求审查证据原件的,申报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提交证据原件。8.提交材料的纸张规格为A4纸,书写均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笔,以上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二)材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债权申报材料清单》所载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装订时加封面。
三、申报需注意的问题及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2.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3.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4.申报债权的金额必须确定,外币必须转换成人民币计值,汇率以清算受理日即2026年4月15日公布的市场交易中间价为准(并请提交银行出具的汇率证明)。5.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清算受理日即2026年4月15日为止。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6.债权申报应到管理人处当面申报,并携带所需材料和证据原件。
四、申报方式:
1.本次债权申报时间:从法院出具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月5日止(周一至周五)。2.申报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红山南路2号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3.联系人:梁敏,联系电话:13002579237。
五、管理人特别提示
1.本《债权人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只是针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注意事项及风险告知的特别提示,文本中加粗字体请债权人予以合理关注。本告知不视为出具给债权人的法律意见。
2.债权人虚假申报债权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5月6日
苏州侎特自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职工债权公示
2025年12月31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581破1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苏州侎特自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侎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5)苏0581破183号《决定书》,指定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侎特公司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现将侎特公司职工债权表公示如下:
编号债权人 债权金额(人民币:元)
1陈蓉 19078.65
2徐滔 32453.44
3范磊 31220.26
4刘诚 106655.32
5陈卫波 169269.97
6尚庆香 63615.39
7傅莉莉 58158.29
总计 480451.32
苏州侎特自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