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景直播,别把消费者当“流量素材”
日期:09-18
□ 裴桐
正值“金九银十”消费旺季,餐饮、旅游类直播热度持续走高。点开短视频平台,不少商家以实景直播的方式吸引流量,热气腾腾的火锅、熙熙攘攘的景区的确抓人眼球,但也有不少消费者被拍摄入镜,在不知情的状态下成了直播间的“流量素材”。近日,多家媒体关注这一现象,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实景直播是数字时代的一种新型营销方式。镜头直观展示消费场景,能为中小商家拓宽引流渠道,本身并无不妥。但是把镜头持续对准排队人群、就餐顾客,用于团购引流和带货转化,显然越过了“经营自由”的边界。民法典对肖像权有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未经同意就将顾客或游客形象用于商业推广,已经涉嫌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公共空间不是商业直播的“免责区”。一些店家认为,只要在公共场所,就没有隐私,也可以随便拍。但场所向公众开放,并不意味着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就此消失。诚然,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在“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情况下,无需肖像权人许可即可使用肖像。但这一豁免也有两个限制:目的限于“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手段限于“不可避免”。商业实景直播的目的重心落在引流带货上,与“展示公共环境”有所偏离;而且镜头本可以聚焦商品、菜肴,而非对准人群,“不可避免”难以成立。以此为据主张拍摄路人的正当性,并不充分。把“身处公共空间”默认为拍摄许可,是对法律边界的误读,也是对他人权利的漠视。
公共空间里,他人的权利就是自由的边界。商家开展实景直播并无不可,但镜头必须守住肖像权边界。具体而言,店内或拍摄区应设置清晰的“正在直播”提示,写明影像用途;镜头尽量对准商品、菜肴或风景,而非顾客或游客;确实无法避开人群时,可对背景人群作虚化处理;路人提出拒绝拍摄的诉求,商家应及时调整机位或删除相关画面。平台也应主动识别镜头明显聚焦路人的直播,对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直播,及时提醒、要求整改,必要时采取限流、暂停直播等措施。
小小的镜头,记录的不仅是菜品或景点,更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尊重消费者的肖像权,也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只有靠这份尊重,一点点积攒起信任,生意才能做得长久、走得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