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马忆玲
“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一定合法有效吗?近日,我市某小区业主大会“高票通过”的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
案涉小区规模不大,总建筑面积2.54万平方米,由两幢住宅加一幢商业裙楼组成,共156户业主。其中,天天公司是商业裙楼的唯一业主,其余155户均为住宅业主。千某物业包揽了整个小区的管理服务。
随着人工及物料成本上涨,物业公司经营压力陡增。为保证服务质量,业委会委托专业评估公司出具报告,向全体业主抛出调价方案——住宅物业费维持不变,仍为每平方米1元;商业裙楼物业费则从每平方米3元上调至4.5元。
方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146户业主参与投票,139票同意,0票反对,7票弃权。而被调价的当事人——天天公司,并未现身投票。
决议高票通过。天天公司随后一纸诉状递至法院,直指该调价决定表面合法,实则不公——整个小区增加的物业成本,为什么由商业一家承担?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业主有权请求撤销。
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争议焦点始终围绕一个核心:“少数服从多数”的决议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有效吗?
“业主之间的公平是底线。”秦淮法院红花法庭庭长朱教莉纠正了这一认识,“既然小区物业服务的受益者是全体业主,物业服务成本也理应共同分摊。”
业委会承认,调价主因是小区物业服务总成本上升,包括人员工资、设施维护、绿化保洁等。但小区没能拿出证据证明新增成本主要源于商业裙楼的额外服务。相反,住宅业主同样享受着保安、保洁、绿化、维修等全方位服务,却分文未涨。
法院据此认定,通过“多数决”的形式差别调价,将本应由全体分摊的增加费用强行转嫁给个别业主,有违公平原则。
秦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业委会关于“商业裙楼物业费调至4.5元/平方米”的决定。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在判后释法中强调,业主通过参加业主大会、业委会表决,共同决定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项,这体现了业主自治和民主原则,应予倡导推行,“但业主在自治管理过程中,务必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利益,不得滥用自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