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节能监察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