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登记、转移登记、车牌补换领等管理事项作出细化要求,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规定》的实施,有利于全省电动自行车统一规范管理,省内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也更加方便。
全省电动自行车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更方便
《规定》共30条,分别对新车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还明确提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新规实施后,电动自行车在全省范围内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将更为方便。
之前,其他城市电动自行车想转成南京籍,需要像新车登记一样提供相应证明和凭证,且车辆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此同时,2020年6月1日后,悬挂非南京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南京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区域通行。
《规定》实施后,因所有人居住地迁移,省内其他城市的电动自行车想转成南京号牌,所有人只需要在三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在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查验车辆后,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录入登记信息,收回原号牌,重新核发本辖区号牌。不过,改变已登记的车辆外形、结构的,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车辆技术参数等信息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等情形,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同样,省内其他城市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作为二手车卖入南京,转移登记手续也更为便捷,但加车篷、装车厢、改结构、擅自拼装改装等行为,都可能导致登记被驳回。
新购电动自行车有30天“临时行驶期”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新车上牌手续和要求与之前类似:需提供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需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且没有拼装、改装或者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等。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全省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办理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
电动自行车有“临时行驶期”,根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前,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登记受理凭证临时上道路行驶。
值得注意的是,9月1日后,电动自行车号牌将使用全省统一式样,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点推行带有符合相关标准的射频芯片等技术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据了解,早在2019年,我市就开始采用内置RFID芯片的新式号牌。
电动自行车有效期10年?这并不是新规
《规定》中提到,使用满十年、报废或者不再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需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如果使用已满十年,所有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交管部门应当按照登记的联系方式告知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所有人在告知申请期限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电动自行车号牌作废。
其实,这并不是新规,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目前,南京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600万辆,其中不少车因过于老旧早已不再上路行驶,成了“僵尸车”,但是车主并没有报废意识,导致这些车辆仍在系统里占有“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