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强度的决定》
等四件决议决定的决定
日期:07-01
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强度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 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的决定》、《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聚焦突出环境问题加强生态环保监督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