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王茸
6月1日起,由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人疲劳驾驶认定规则》(GA/T 2372-2026)(以下简称《规则》)将在全国落地执行,从此告别“只看驾驶时长”的老办法,以“驾驶行为+生理状态+生活轨迹”三维立体判定。新规实施后,有望改变疲劳驾驶查处难的窘境。
两成交通事故由疲劳驾驶引发
疲劳驾驶一直是高速行车的“隐形杀手”。5月10日23时50分,南京宁连高速主线收费站上演惊险一幕:一名司机因深夜赶路过度疲劳,行驶中打起瞌睡,车辆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径直冲过收费站。
事发后,南京交警高速七大队民警调出公共视频,画面显示该车全程未踩刹车,接连撞飞通道警示锥桶,还撞弯两道减速横杆,前挡风玻璃瞬间碎裂成网状,直至冲出车道才勉强停下。
执勤交警迅速到场处置,一开始司机还试图隐瞒,称“刹车反应迟钝”,看到视频后,他后怕不已,连称“捡回一条命”。该司机告诉交警,因连夜赶路,他疲惫不堪,开车时不知不觉打起了盹,失去意识,直到发生撞击才清醒过来。庆幸的是,该起事故发生在深夜,通道内无工作人员与其他车辆,未造成人员伤亡。
4月27日沪武高速南京段也发生一起疲劳驾驶引发的事故。当时,一辆粉色小轿车突然失控撞上中央护栏,随后撞上右侧一辆正常行驶的黑色小轿车。面对交警,粉色轿车驾驶人承认自己开车时打起了瞌睡,幸好黑色轿车驾驶人经验丰富,没有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在高速公路上疲劳驾驶,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公安部数据显示,我国因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约占事故总量的20%,但事故死亡率却达到80%左右。
疲劳驾驶不少见,交警查处有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公安部163号令也有明确规定: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9分;对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3分。
针对“两客一危”车辆,交通运输、交管等部门加强管理,每辆车上都装有疲劳驾驶车载终端系统。该装置与北斗系统相连接,可实时记录并分析货车行驶时长、速度、路径等多维度驾驶行为,让交警查处时有数据可依。
南京交警高速一大队民警曾在沪蓉高速南京方向查获一辆疲劳驾驶的重型危化品运输车,该车长时间低速占道,频繁在行车道与应急车道之间来回压线、“蛇形”行驶。民警在收费站将车拦下,通过调取定位数据,发现车辆驾驶人已连续驾驶近8小时,仅在途中短暂停靠一次,未满20分钟。交警对驾驶人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法处以罚款200元、记9分,同步抄告所属运输企业,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限期整改。
不过,对于绝大多数疲劳驾驶的驾驶人,交警仍会遇到查处难的尴尬。
一名交警告诉记者,不少交通事故都由疲劳驾驶引发,“比如那种开得好好的突然撞护栏,或者明明前方路口是红灯还追尾前车的,一般来说,常见事故原因除了玩手机打电话分心驾驶外,还有就是司机打瞌睡。”但普通小轿车发生疑似疲劳驾驶的交通事故后,除非当事人自己承认,交警很难认定。
三维立体判定,查处疲劳驾驶有了“利器”
如今,《规则》的出台,可以有效弥补交警查处疲劳驾驶时缺乏证据的窘境。
“以前我们认定疲劳驾驶主要是看行驶时长是否超过4小时、有没有休息20分钟。”一名事故民警透露,但对于私家车,想了解这些行车数据很难。《规则》实施后,判定疲劳驾驶的标准并不仅限于行车时长和休息时间这一维度,而是有更为科学的三维认定体系。
根据《规则》,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首先,在驾驶行为维度上,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或客运机动车驾驶人于22:00至次日6:00连续驾驶超过2小时未休息或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或客运机动车驾驶人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小时,都属于疲劳驾驶违法行为。交警可通过提取车载终端或监控平台的行驶记录数据、询问或讯问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证人、调取视频证据及卡口监控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
其次,在生理状态维度上,交通事故发生前10分钟内,驾驶员双眼完全闭合≥2秒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
再次,在生活轨迹维度上,交警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的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其结果可以作为判定疲劳驾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