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幻觉”不是平台失管的挡箭牌
日期:05-26
□ 吴云青
南京律师李小亮在网上搜索个人信息时,发现百度“AI智能回答”竟然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文字内容,并配上他着律师袍的照片。今年3月,这起被媒体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侵权第一案”的诉讼终审落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百度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向李小亮书面道歉。不过,百度公司尚未履行生效判决,近日,李小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已下,但此案引发的追问远未结束:当AI大模型“一本正经地胡说八道”,平台到底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庭审中,百度代理人的辩解颇有代表性,其核心逻辑是“AI幻觉无法预见,所有人工智能都会产生幻觉,平台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具有预见性,因此不能认为有过错”。百度还进一步表示,该案的判决将对AI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冲击,希望法院审慎审理。
这些说法看似有理,实则经不起推敲。因为,企业无法预见的只是“AI会出现什么样的幻觉”,而不是“无法预见AI幻觉”。正如百度代理人所说,所有人工智能都会产生幻觉,这恰恰意味着企业应该对“出现AI幻觉”这件事无比确定。既然如此,企业不更应该加强防范、在AI治理上多下功夫吗?
打个比方,厂商生产了一批有瑕疵的产品,明知它们一定会出问题,只是不知道哪个批次、什么时间出问题,却认为自己可以免责,哪有这种道理?“无法预见”不等于“无须防范”,更不等于出了问题不去补救。如果平台可以拿“技术不完善”当挡箭牌,那么任何行业任何企业都可以如法炮制,责任体系将无从谈起。
据了解,李小亮在此次诉讼前曾通过律师函、政务热线等渠道反复投诉,百度也曾多次承诺予以清理,但核心谣言从未彻底清除,直到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问题才真正进入解决通道。侵权内容经用户反复举报却迟迟得不到彻底处理,说到底是平台在内容审核和风险防控机制上存在疏漏。如果平台内部缺乏有效的审核机制和纠错流程,AI幻觉就不只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
AI生成内容的治理并非无法可依。《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AI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内容审核、用户提示、侵权处置等义务。平台不是AI的“甩手掌柜”,而是AI服务的第一责任人,不能一边享受AI技术带来的流量红利和商业模式升级,一边把AI产生的侵权问题全部推给“技术不可控”。百度之错,并不在于提供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出现幻觉”,而在于疏于管理。
该案的判决将对AI产业发展产生巨大冲击,法院要审慎审理,这句话没错。法院在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书面道歉的同时,没有支持李小亮的经济赔偿诉求,这一裁判思路既保护了公民的人格权益,又没有对尚在技术发展初期的AI产业施加过度的财务惩罚。法律鼓励技术创新,但创新绝不能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AI可以犯错,但平台必须为AI的错误负责。守住法律与伦理的底线,AI产业发展才能真正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