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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日报

2026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公告

日期: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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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4版:经济       上一篇    下一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度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保),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年审时间

  2026年3月1日—2026年10月31日

  三、年审地点

  1.网上年审

  登录:https://abllwrz.jscl.gov.cn:8443/wbxt/index.html进行网上申报。

  2.窗口年审

  到单位所在地的区残疾人联合会(地址见附件)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

  四、年审申报材料

  1.残疾人职工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

  2.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原件,若为劳务派遣人员,还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3.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为残疾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有效凭证;

  4.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

  5.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五、注意事项

  1.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提交审核材料时,残疾证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证有效期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推送信息为准。

  3.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将对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劳务派遣机构资质进行审核,请劳务派遣机构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5.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6年2月27日

  南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址及联系电话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建邺路66号 85383816         

  玄武区残疾人联合会 花园路2号 84818203             

  秦淮区残疾人联合会 太平巷18号 52230178             

  建邺区残疾人联合会 集庆门大街143号602室  86616915        

  鼓楼区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路84号A314室   84720381            

  栖霞区残疾人联合会 文苑路118号政务服务中心八楼8813室  85331949

  雨花台区残疾人联合会 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号楼504室 52883398    

  江宁区残疾人联合会 江宁区竹山路78—4号5楼 87186751

  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残疾人工作办 江北新区沿江街道丽景路2号 57067192(原江北新区片区)

  江北新区民生保障局残疾人工作办 象山路4号浦口区政务服务中心 69659315(原浦口片区)

  六合区残疾人联合会 龙池路333号 57501230  

  溧水区残疾人联合会 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8号 56220527   

  高淳区残疾人联合会 淳溪街道汶溪路193—2 105室 57338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