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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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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15年,南京修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日期: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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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通讯员 宁人宣

  “拟明确不同类型对象的具体保护要求和建设活动管控措施,拟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正负面清单制度,拟将相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项目统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12月29日至30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会议对《南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

  南京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

  南京作为“六朝古都”“十朝都会”,也是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承载着中华文明深厚的历史积淀,孕育了“天下文枢”的深厚底蕴。据市文旅局数据,我市现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112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24处136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97处404点。

  “自现行条例2010年实施以来,我市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保护复兴、历史建筑修缮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如历史建筑保护告知书、因地制宜实施街区、地段保护利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人说,本次修订工作对这些实践经验进行了系统性调研、评估与总结,为《条例(修订草案)》提供了坚实基础。

  从汉中门老汽车站“变身”数智健康创新园,到101明潮里盘活工业遗存,再到165处红色文化资源串起革命记忆,南京已探索出一条“保护为基、活化为要”的名城发展之路。

  例如,让文化遗产“活起来”“潮起来”,实现古今文明的对话共生。以建设“博物馆之城”为目标,整合明城墙、六朝遗址、民国建筑群等资源,打造“城墙博物馆带”“长江文明长廊”等主题线路,利用AR/VR技术实现遗址场景复原,开发“数字明孝陵”“云游秦淮河”等沉浸式体验项目;构建“城市记忆工程”,在浦口火车站旧址建设“民国生活沉浸式博物馆”,复原民国时代场景,让游客深度参与“穿越式”互动演出。

  推动从“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升级

  为推动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从“抢救性保护”向“预防性保护”转变、从“静态保护”向“活态传承”升级,同时为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亟须对已施行15年的现行条例进行修订。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的修订旨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构建全域全要素保护体系,推动建立预先保护制度,创新保护利用路径,强化刚性管控与精细化管理,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历史文化名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拟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涵盖本市行政区域,整体保护体现南京特色的长江、秦淮河、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都城格局,“襟江带湖”“龙盘虎踞”的历史城区城址环境以及古遗址、古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等文物古迹,调整为重点保护内容。

  再比如,历史城区保护责任方面拟增加保护内秦淮河、外秦淮河、玄武湖、莫愁湖、前湖、琵琶湖等历史城区格局密切相关的历代护城河和其他河湖水系;巡查制度方面拟增加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破坏保护对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

  《条例(修订草案)》呈现六大南京特色

  首次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共7章56条,分为总则、保护对象、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充分体现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求与发展导向,呈现出六大南京特色:

  构建“全域全要素”的系统性保护体系。《条例(修订草案)》拟强调对长江、秦淮河、宁镇山脉等名城山水环境,六朝、南唐、明代、民国等历代都城格局以及“襟江带湖”“龙盘虎踞”城址环境等的整体保护;拟将红色文化资源、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新型遗产类型正式纳入保护名录,形成全域、全要素、分层次的系统性保护体系,实现“点—线—面”的系统保护。

  强化“全链条全周期”的保护措施。《条例(修订草案)》拟建立健全从资源调查、认定、挂牌建档到规划、保护、利用的全链条管理机制,设立“预先保护”制度,对在城乡建设中发现和社会建议的具有保护价值但尚未列入保护名录的对象实施预先保护;拟明确因保护不力使保护对象列入濒危名单或退出保护名录的程序和相关罚则。

  鼓励“以用促保、活态传承”的保护利用方式。《条例(修订草案)》单设第五章“传承利用”,旨在建立保护利用项目年度计划和活化利用正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改善居住类街区地段人居环境、创新政策支持,推动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活化利用、打造文化标识,强调文化价值的系统性阐释与展示等方面作出规定。

  健全“权责清晰”的协同保护工作机制。《条例(修订草案)》拟发挥市区两级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构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属地责任及保护责任人制度,夯实区、镇(街道)两级政府保护职责,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保护合力。

  形成“全社会参与”的保护利用氛围。《条例(修订草案)》拟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历史文化保护,明确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设立基金、社会捐赠、参与经营等多种方式,投入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中,并可享受相关税费优惠和信贷支持政策;拟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志愿者等参与研究、保护与传承展示,探索培养专业人才队伍,提升保护传承工作的专业水平。

  体现“以人为本”的保护利用宗旨。针对保护范围内大量居民居住生活的现实,《条例(修订草案)》拟鼓励通过自我更新、公房腾退、私房收购等多元化方式推动活化利用;拟规定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有权从有关部门获得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