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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日报

关于做好2026年自备水源供水单位
污水处理费代收代缴及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日期: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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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代收代缴及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水务局、环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南京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18〕2号)、《关于完善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19〕371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

  南京市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按照《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15〕106号)文件要求,按照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为1.4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价格为1.95元/立方米的标准做好所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的代收代缴工作,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所代征污水处理费全额按月上缴至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指定的财政专户。自备水源单位不得滞留、截留、挪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核查、审计。

  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

  按照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的原则,我市对重污染企业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被生态环境部门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基础上加收1.0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执行现行标准不变。重污染企业应按月或双月抄表周期将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统一上缴至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指定的财政专户。

  三、相关报表上报要求

  南京市自备水源单位应按月上报所供水单位用水量和代收污水处理费信息。重污染企业应按月上报用水量,各供水企业应按相关规定提供涉及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重污染企业联系信息和月度用水量。

  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将不断加强对自备水源供水单位代收代缴污水处理费及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缴费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动态考核,对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管理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联系电话(传真):025-52265376

  联系地址:秦淮区虎踞南路58号-1六楼(邮编:210004)

  南京市供水节水指导中心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