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3-27
星期五
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日报

劳务派遣工心里的“石头”落地了

日期:12-19
字号:
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近日下午2时30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间会议室里暖意融融。长条桌两端,职工方代表与行政方代表相对而坐,桌上的协商方案文本标注得密密麻麻。南京市佳世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工李昕清了清嗓子,率先开口,一句话道出了万名工友的心声:“我们搞不清楚到底和谁存在劳动关系。在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合同却是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的,心里一直不踏实。” 

  这场特殊的集体协商,围绕经开区万名以上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保障展开,最终见证了江苏省首份劳务派遣工集体合同的诞生。

  22岁的李昕,今年3月到杉金光电做劳务派遣工。“以前签合同都是跟着流程走,有些学历不高的员工,条款看得一知半解,岗位调动、工资调整都没个明确说法。”他坦言,劳务派遣涉及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权责关系像“绕口令”,遇到问题常常不知道该找谁维权。和他有同样困惑的,还有南京友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劳务派遣工苏丹妮,“担心待岗没工资、福利不如正式工,这些顾虑压在心里好久了”。

  这样的困扰,并非个例。南京市总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梅从明介绍,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中,利益诉求多元、权责边界模糊,传统协商模式很难兼顾各方权益,劳动者的归属感和安全感往往不足。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南京市总工会、南京经开区人力资源行业工会联合会提前做足了功课——多次深入用工企业车间、员工宿舍,面对面倾听劳务派遣工的诉求,逐一对用工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梳理,最终形成翔实的集体协商方案,还与用工单位进行了多轮沟通磋商,每一次拉锯都朝着“平衡保障”的方向推进。

  前期的充分调研与反复沟通,让集体协商现场的诉求表达更具针对性,回应也更显精准。

  “希望明确合同签订主体,把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关键条款写清楚,真正实现和用工单位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李昕的话音刚落,行政方代表、南京业阳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康久玲立刻给出回应:“这个问题很明确,根据法律规定,人力资源公司是劳动合同法定签订主体,会和每位劳务派遣工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书面合同,绝对不会签空白合同。合同里会写明用工单位、岗位性质、派遣期限、工资构成,确保同工同酬。”

  “如果用工单位把我们退回人力资源公司了,待岗期间工资怎么算?”苏丹妮追问,眼神里满是期待。

  “待岗期间,人力资源公司会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直到重新安排岗位。”行政方代表当场答复,“如果因用工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我们承担相应责任。”

  在你一言我一语的坦诚沟通中,职工们顾虑逐渐消散。“行政方的回应很实在,我们一致认可。”职工方首席代表、经开区人力资源行业工会联合会副主席陆天祥总结时,明确了将“劳动合同签约主体为人力资源公司”“合同条款具体化”“明确与用工单位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各自留存合同原件”等内容写入集体合同。

  随后,双方代表在掌声中当场签订《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务派遣用工集体合同》。这份合同共七章三十一条,不仅涵盖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时间及工资待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争议协调等关键领域,还对劳务派遣工参加工会活动、享受会员福利作出了明确约定,每一条都直击劳动者的关切点。

  比如,在核心权益保障上,合同明确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同岗位合同制员工“同工同酬”的法定权利,从制度层面杜绝了“身份歧视”导致的待遇差异。同时,合同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范围,明确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实施,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确保劳务派遣工用工稳定性。社会保险方面,要求劳务派遣机构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足额缴纳“五险”,明确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费用承担责任,杜绝了社保漏缴、欠缴等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协商创新构建“双方五体”集体协商模式,将行政方明确为“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用工单位”联合代表,由职工方拓展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工会联合会+用工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工代表”多元主体,形成了覆盖用工全链条、权益全维度的协商体系。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完善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营造公平有序就业环境”。这场集体协商,正是将这一要求落到实处的生动实践——它把制度设计细化为一份权责清晰的集体合同、一次坦诚相对的沟通、一颗让劳动者安心的“定心丸”,解决的不仅是合同签订、薪酬待遇等具体问题,更是打通了权益保障的“最后一米”,让劳动关系更和谐、让发展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