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房屋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安居乐业,是城市安全韧性的重要基石。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开幕,会议听取并审议了《江苏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拟通过立法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填补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专门法规空白。
作为城镇化先发地区,江苏既有房屋建设年代普遍较早,2000年以前建造的房屋占比接近60%。近年来,江苏通过阶段性部署开展既有建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但全省城乡建设全面进入存量提质增效新阶段以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建、扩建的需求越来越多。
如何对这么多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安全加强管理?受省政府委托作立法说明的省住建厅厅长王学锋表示,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新挑战,有必要通过省级立法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依法推动解决该领域的全局性、基础性和关键性问题。
《条例(草案)》拟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相关禁止行为。禁止行为里包括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荷载或者改变荷载类型;开挖建筑底层地面或者降低房屋地坪标高;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改变外立面等。
伴随着城市更新的深入推进,大家熟悉的老城区、老街巷“颜值”“内涵”双提升,民生福祉不断升级。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危房改造等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
针对什么情况下需要做房屋安全鉴定,《条例(草案)》也作出规定,拟明确以下几种情形: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柱、梁、屋顶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发生明显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腐蚀等现象,需要继续使用的;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学校、医院、交通场站、商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养老服务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利用自行建设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将自行建设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鉴定的其他情形。
《条例(草案)》拟规定危险房屋不得作为生产经营或者公益事业活动场所,不得出租给他人居住,整体处于危险状态的危险房屋还不得用于自住,同时明确以危险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公益事业场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
《条例(草案)》拟明确危险房屋解危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对危险房屋采取加固、修缮、拆除等解危措施的,可以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