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下文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围绕成果权益、转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作出系统性规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赋权改革是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制度创新。《条例》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这也是全国范围内首次在法规中予以明确。
如何让科技成果真正动起来、用起来,《条例》在拓宽转化路径、强化企业主体作用上作出多项具体规定:明确成果持有者可通过自行投资、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等多种途径实现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选择转化方式,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时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转化,《条例》鼓励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许可科技成果,并支持担保、保险机构提供配套服务。对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需明确转化义务和期限,未按期转化的可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同时,《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承接重大创新项目、共建科技平台载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财政资助、奖励等政策支持,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协同转化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动力,在于让“创新者得实惠”。为最大程度激发科技人员参与转化的积极性,《条例》对收益分配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用于奖励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比例不低于净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条例》还规定给予的奖励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递延缴纳所得税等优惠措施,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人才支撑方面,《条例》明确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支持高校设立相关学科专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专职转化人员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等方面与科研、教学人员同等对待;在人才评价中,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横向委托项目与纵向科研项目“同等对待”,转化成效突出的可单独设定考核标准,让更多人才愿意投身转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