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
南京一例入选
日期:09-13
本报讯(记者 马忆玲) 9月8日至12日是我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5起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由南京中院审理的“原料药樟脑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入选。
该案涉及黄某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某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苏州优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某公司)和江苏嘉某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这3家公司是我国当时仅有的实际生产原料药樟脑的企业,其中黄某公司和优某公司生产合成樟脑,嘉某公司生产天然樟脑。
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在用途、质量检测、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下游成品药生产企业可以无差别使用,3家企业应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然而,3家企业通过会面、微信、电话等方式协商价格,并以协商价作为向下游企业报价的基础。
“这实质就是固定或变更了价格,构成横向垄断协议。”法官透露,优某公司停产后,还委托黄某公司生产工业级合成樟脑,并约定帮其开拓原料药樟脑市场、扩大市场份额,将委托加工条件与原料药樟脑价格挂钩,“这种行为构成了分割销售市场、固定商品价格”。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3家企业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黄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黄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未获支持,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南京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案二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黄某公司从垄断行为中获益显著,且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拖延、不实陈述等情节,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的罚款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未超出法定幅度。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该案是反垄断执法司法在原料药行业的重要实践,明确了相关商品市场界定标准,对规范原料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降低下游成品药生产成本、保障基本民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