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7月28日,《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针对科技成果转化重点和难点,在调动企业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中介服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全面总结了我省“科技创新40条”“科技改革30条”等政策文件,赋权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等改革举措,以及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双高协同、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有效经验,并将其上升为法规条款。
早在2020年,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启动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全国40个试点单位中,4个在江苏,包括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和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2023年,江苏启动省级赋权改革试点,遴选南京林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省农科院等14家高校院所,探索多样化的赋权转化模式。
为进一步维护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条例(修订草案)》有关条款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其中明确: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及方式等。同时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规定或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且相关收入不受工资总额、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支持其加大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承接转化国内外科技成果,并支持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中小企业使用科技成果,解决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缺位的问题。
为提升各方主体参与转化的动力,本次修订健全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其中众多条款旨在发挥江苏丰富科教资源优势。例如,明确支持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江苏)建设,支持高等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支持大学科技园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平台;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与高校协同创新、融合发展,支持开发区、研发机构、高校、企业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试验证平台等。
围绕全面提升保障水平,充分释放科技成果转化动能,《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有利于促转化的人才考核评价制度、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制度,规定科技人员离岗、挂职、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并要求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有利于促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以及人员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对于相关负责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锐意创新探索,出现决策失误、偏差,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未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其决策责任。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研发机构、高等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等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