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京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