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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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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全面修订

日期: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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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余梦迪) 3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此次全面修订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通过推动女性就业创业环境更加公平、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生育支持体系更加健全等方面,解决我省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男女平等原则融入社会治理各环节,为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格局,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工作职责,增加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合作机制。

  在强化政治参与,保障妇女“话语权”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新增支持在女性劳动者相对集中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就业群体中根据实际建立妇女组织,明确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制度,进一步拓宽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途径。此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工作部门需配备女性领导成员,确保妇女在决策层中的代表性。

  针对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细化和补充保障妇女生命健康权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具体措施,列举了性骚扰行为的常见情形,并规定学校、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的预防和制止措施。新增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住宿经营者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职责,完善妇女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细化女性心理健康服务。

  在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领域,《条例(修订草案)》补充完善了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相关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进一步明确对女性人才培养、激励、服务保障等制度措施。围绕健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增加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女性劳动者权益保障措施,细化对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具体内容,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

  对于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条例(修订草案)》重点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权益分配,明确禁止以婚姻状况、户籍性别构成等为由限制妇女权益,特别强调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等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同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对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作了细化规定,增加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规定,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在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根据上位法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救济途径,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加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法规的刚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