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AI内容版权应当“以人为本”
日期:03-18
□ 裴桐
AI生成内容是不是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AI生成内容可以主张版权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人工智能迅猛发展,也带来了内容版权之争。近日,江苏首例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案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
AI内容版权归属的纠纷,是技术创新与现行法律碰撞的一个缩影。当前,AI技术正在重塑创作生态。从文字创作到图像生成,从音乐制作到视频剪辑,各类AI大模型已成为人们创作时的重要工具,其突破了传统创作的概念内涵,也对现行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课题。
“法与时转则治。”数字时代,法律必须不断适应技术革命带来的变化与挑战。今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就指出,2025年将围绕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加强立法研究。
需要注意的是,在人工智能时代,科技的颠覆性特征尤为凸显。一方面,目前由于人工智能权利义务认定的模糊性以及法律责任的分散性,带来了不少纠纷,亟待完善相关法律和伦理体系,保障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许多人也担心,由于“算法黑箱”和机器自主化,认可AIGC的著作权可能会动摇现行法律体系的人本伦理根基,兹事体大,必须慎重对待。
法律体系的变革应当是一个动态的、渐进的过程。事实上,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大飞跃”,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人工智能法律“建基立础”,目前在业界和学界都还没有统一的答案。正如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所指出的,人工智能立法面临“风险种类和程度的高度不可预见性”。因此,比起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权利主体”这类基础性问题直接下论断,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作为“小切口”,不断推进法律体系适应新型社会关系,才是更安全可行的。
这正是这起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的“高明之处”。在这起纠纷中,法院方强调,AI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能体现人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法院判定原告林某使用人工智能软件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具有著作权,理由在于林某在使用软件时多次修改关键词,并在迭代过程中进行数次手动修改。换言之,AI作品的著作权利来源仍然是人的智力劳动,而认可AI作品的版权,是为了更好地捍卫人类自身的价值。
判决是“活的法律”,是人工智能技术潮流下法律变革的具体过程。从去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的“人工智能(AI)著作权第一案”,到“江苏首例AIGC著作权纠纷案”,这些案件都坚持以人为本,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赋权,开拓出一条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现有版权法律体系的“共处发展之道”。
发展人工智能技术,最终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人类。完善人工智能法律体系,也必须始终秉持人本主义立场,在一个个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推动人工智能向善而治,助力人类社会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