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论坛
□ 许秀芳 张为付
政商关系始终是政府和市场、权力和资本绕不开的时代命题。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联组讨论时指出,新型政商关系,概括起来说就是“亲”“清”两个字。这是对政商关系的全新定位,也为新形势下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及其制度化提供了全新路径。
“亲” “清”关系奏出政商关系的时代之音
良性互动,科学界定了政商地位。受“重农抑商”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商人群体在封建社会地位很低,商人要通过各种方式寻求政治权力庇护,逐渐形成了“以权逐利”“以利逐权”的政商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发布多项举措来改革创新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既不同于封建社会的政支配商,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商干预政,而是强调双向畅通,公私分明,亲而不逾规矩,清而不疏远,挣脱原先的枷锁和困境,建立平等的主体关系和良好的互动状态,形成政治清明、商业繁盛的局面,有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有机统一,正确归位了政商关系。“亲”“清”政商关系强调“亲”“清”二字,重申了政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作用。强调政府服务至上,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作用,发挥政府的服务引导调控作用,兼顾公平与效率,从而更好释放经营主体的活力和动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不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政府小市场”,也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小政府大市场”,而是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政商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支持,既要发挥市场有为政府的作用,也要发挥有效市场的作用。
“亲”“清”关系答出政商关系的现实之问
“亲”“清”交往,划清了政商交往的红线底线。党中央及各省市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文件及正负面清单,划清了政商关系的底线和红线,厘清了政商交往界限。如2019年3月南京市建邺区出台发布的同类文件“规范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鼓励政商之间正面交往,引导干部坦荡和企业交往,清白交往,促进了政商之间的良性互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列出负面清单,严明“六大纪律”,严格规定了党员违反“六大纪律”的处分,划出了党员不可触碰的红线,再次警醒党员要清白地与企业交往。
精准施策,彰显了鲜明的现实问题导向。“亲”“清”政商关系针对不健康的政商生态,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破解了“亲而不清”“清而不亲”的政商关系难题。要求政府积极为企业服务,帮助解决问题,企业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积极靠拢亲近政府。“亲”“清”政商关系既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又有利于打造有为政府,既破解了部分官员“避嫌推诿”“矫枉过正”,又避免企业“拉关系”“走后门”,斩断了官商勾结的黑色利益链,打造了官商和谐的政商生态。
“亲”“清”关系探出政商关系的特色之路
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我国政商关系不同,西方政商关系是由私人资本利益集团主导的,政治游说、政治献金和政商“旋转门”都是合法的。本质是西方国家政府与私人资本特殊利益集团的权钱交换,为私人资本谋取利益,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而“亲”“清”政商关系是从人民群众的整体根本利益出发,政府对企业公平、一视同仁,强调政商之间是君子之交,是清清白白的合作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一大批优秀企业家登上历史舞台,在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指引下,“亲”“清”政商关系的现实贯彻也更有了思想和文化基础。这和西方国家大财团政界之间的关系具有本质的区别,也不同于封建官僚和“红顶商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遵循法理、明以事理、蕴含情理的新型政商关系,是古今中外思维方式差异的鲜明表现。
具有广泛的指导意义。“政”要服务于“商”。这明确了政府责任,体现着党执政为民的内在逻辑,丰富发展并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构建,有助于从廉洁自律维度培育权力行使者的正确思维方式和理性态度,引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巩固企业廉洁文化建设,遵循了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的政治自觉。“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参与,发挥党建引领的作用,既是对统战理论的丰富发展,也是统战理论的方法论,创新了统一战线工作机制。
“亲”“清”关系绘出社会发展的新兴之景
简政放权政策向好,市场活力不断增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措施方案,清理一系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规定,通过减税降费等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已分16批取消下放1094项行政许可事项。同时,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放宽了市场准入。我国持续推进税制改革,连续多年下调增值税税率,对小微企业减免普惠性税收,使得税负只减不增。这些举措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有效激发了经营主体活力,增强了经济发展信心。
深化改进工作作风,健全政府法治建设。法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法治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为规范政商行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反腐方面,对刑法修正案贪污贿赂腐败等相关犯罪多次完善,不断压缩非正常政商关系行为的存在空间,提高了非正常政商关系的风险。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颁布了民法典,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保障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中央废止或修订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条例,地方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实践,从中央到地方的营商环境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专项领域立法不断深化。“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政府自身法治建设,促使公共权力回归本位,将“亲”“清”的价值追求浸润于政商双方提供的优质关系中,从而营造公正有序、积极向上、公平法治的市场竞争环境。
吸纳就业能力突出,社会贡献不断增大。各地区制定实施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10余年间增长超4倍,吸纳80%以上的城镇劳动力就业,为我国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了突出贡献,为社会民生福祉和安全稳定提供积极作用。比如,江苏民营经济占九成以上的企业数量,贡献了八成以上的新增就业岗位及六成多的税收,是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和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本文为江苏省统一战线工作研究专项课题《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研究》(24TZB001)部分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