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云青
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
“法者,治之端也。”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但在一些地方,行政执法事项过多过滥问题尚未从根本上解决,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以罚代治”“以罚代管”等行为,既影响到行政执法队伍的形象,也损害了当地营商环境。
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此次国务院专题学习,强调“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往往与“趋利性执法”有关。有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将执法办案与利益挂钩,对一些经营主体采取“钓鱼式执法”“小过重罚”等手段,损害了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执法,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近年来,从公安机关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到最高检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呵护企业发展信心。
应当看到,中央一再对“趋利性执法”进行纠治,是因为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要全力帮助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趋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以及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是对企业的极大伤害。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不仅司法公正和权威难以彰显,还会让企业丧失对当地营商环境的信心,最终损害的是地方经济发展。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各类经营主体需要用法治保驾护航。公正司法、文明执法,让执法者恪守权力边界,消解逐利冲动,才能更好推动经济发展在法治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