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11月,南京正加紧做好四季度重点工作,打好全年经济“收官战”,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举措落实。新一期《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鲜出炉,涉及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等,本期公报逐一解读11月政府公报亮点。了解更多详细内容请扫描文末二维码。
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4〕7号)。本办法所称配套费,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景区、雨污水设施、河道岸线以及水环境治理、亮化照明和综合整治项目等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配套费的缴纳义务人。由多个建设主体共同实施的建设项目,所有建设主体均为配套费的缴纳义务人。配套费按照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总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计费面积包含地上、地下两部分。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配套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配套费,实行先征后返方式予以减免。养老机构在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由缴纳义务人会同养老机构共同向征收单位提出配套费返退申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复的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52号)。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等特定区域专项规划及跨行政区域或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系统使用国土空间的特定领域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复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二)总体规划或上位专项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三)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四)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等
【食品药品安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2024〕4号)。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我市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任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防范和化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提高我市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食品药品安全抽检,主要包括食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抽检;食品安全快检等。(二)食品药品风险监测,主要包括地产食用农产品抽检;食品中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放射性物质污染等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主要包括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应急预防处置;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等。(四)食品药品安全宣传,主要包括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科普宣传;组织“宁食安”志愿者服务活动;编撰食品、药品安全白皮书等。(五)其他经批准有助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单位运转、楼堂馆所建设以及购置公务车辆等其他不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支出。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调整
【城乡居民医保】关于调整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宁医发〔2024〕79号)。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如下:老年居民筹资标准为18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30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560元/人·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为18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2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660元/人·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51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119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3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为101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标准74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27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
【延伸阅读】
这些文件你肯定也关心——
1.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49号)
2.关于印发《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病组价值付费(VRG)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医发〔202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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