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忆玲 通讯员 南法轩)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10周年。日前,10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例被选为全国环境资源审判10年成果展示。其中,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某、刘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这个案件能在评选中占得一席,显现了南京法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的成效。”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陈迎介绍,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鱼商刘某处购买1.25万公斤革胡子鲇,并在刘某的帮助下,全部放生到常州市长荡湖中。当时正值冬季,因革胡子鲇属热带鱼类、不耐低温,1.25万公斤鲇鱼被放生后很快大量死亡。不到半个月时间,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1万余公斤。
据悉,革胡子鲇属外来物种。未打捞上岸的2396公斤革胡子鲇如果存活,将严重威胁长荡湖的生物多样性安全。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刘某擅自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长荡湖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最终判决徐某、刘某连带承担3.5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5000元惩罚性赔偿金,分别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
“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来物种侵害”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我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本案判决对生物安全保护司法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在全国首次明确违法擅自“放生”外来物种将负法律责任。
为引导公众理性、规范“放生”,南京中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实行“普法+科普”式庭审直播,邀请专家到庭以图文方式讲解向自然环境引进、投放外来物种可能引发的生物安全风险,介绍生物安全法、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相关内容。据统计,有100多万网民在线观看了这堂“法治公开课”。
“放什么种类、怎么放生、在哪里放生、什么时间放生都需要科学的指导和方案,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陈迎表示。近年来,全市法院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组织增殖放流活动,社会公众的生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违法擅自“放生”行为明显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