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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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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制定分级干预矫治措施

日期: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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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 南京日报/紫金山新闻记者 余梦迪

  7月3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2件地方性法规和1项重大事项决定,向社会进行发布、作出解读。

  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制定分级干预及矫治措施

  新修订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核心内容。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了明确,有针对性地制定分级干预及矫治措施。比如,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滥用成瘾性药物”为不良行为。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干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学校、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等寻求帮助”,“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条例》还规定学校“可以依法予以教育惩戒”。

  《条例》分别对家庭、学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对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要求学校及时制止,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处理严重不良行为的职责,明确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增加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配合矫治教育的义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由教育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支持“职技融通”,明确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截至2023年底,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1450万,占就业人员总量的30.2%,每万名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数975人,为江苏产业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能力支撑。但面对产业转型升级加速、新兴产业迅速崛起、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的新形势,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为破解难题,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出炉。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二级巡视员严艺祥介绍,《决定》明确加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力度。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将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快构建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职技融通”,积极推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政策。支持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与职业学校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

  针对当前技能工人经济待遇、社会地位不高的情况,《决定》明确,深化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技能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和业绩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对企业引进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比照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执行同等引才补助津贴政策。对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分别比照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