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马忆玲) 喜提新车第二天,仪表盘就显示“变速箱故障”,送修后,更换的配件竟然比车的出厂日期还“年长”了两岁?不愿“新车”换上“旧配件”的市民王先生决定讨个说法。23日,记者从鼓楼法院了解到,王先生已成功讨回全部购车款及利息损失,还有一笔额外损失赔偿金,总计20万元。
“变速箱有问题,挂挡后不能前进、倒退,还出现了漏油的情况。返厂检修后确认是变速箱配套的机械电子单元发生故障。”王先生告诉记者,送修次日,汽车经销商同意对配件进行更换。但配件到货后,他发现了不对劲——车是2023年8月出厂的,维修更换的配件却是2021年4月生产的。
新车配旧件?王先生不乐意了,要求汽车经销商更换为2023年生产的配件,但对方以国外发货为由拖延时间,等了一个月也没个准信。最终,王先生把汽车经销商告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因为一个配件问题,诉请全额退还购车款,合理吗?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王先生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予以支持,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17万元及利息损失,并额外赔偿损失2万余元。
“原告购买案涉车辆是2023年新车,发生故障的机械电子单元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8月,所以他提出更换2023年出产的机械电子单元属于合理要求。”本案承办法官鹿海彬表示,该公司出售的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退车情形。
法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其实汽车也有三包服务,建议选择信誉良好的销售商,并在购车时要求提供完善的三包服务,“在三包期限内,如发生质量问题,经‘包修’‘包换’处理仍达不到产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可提出退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