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论坛
□ 何叶华
伴随软件技术与硬件技术层面实现双重突破,人工智能迎来新一轮发展浪潮。2019年5月16日,国际人工智能与教育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向大会致贺信,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方式,推动人类社会迎来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时代。把握全球人工智能发展态势,找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培养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合作精神的人工智能高端人才,是教育的重要使命”。
现在,各国依托本国人工智能资源优势与发展特色推出各异的人工智能战略方案。但在人工智能人才培养上却达成高度共识,即普遍认为人工智能事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人工智能人才支撑,人工智能创新人才培养是人工智能战略实施的驱动引擎。在技术先导的人工智能领域,我国不仅注重强化人工智能科技领军队伍建设,也将人工智能法治复合型人才定位为人工智能人才培育全链条的重要一环。接下来,我国应着眼于理念创新,树立法律与科技知识能力并举、跨区域跨学科开放协同、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基础上独立创新的培养理念,并从培养模式、课程体系、师资建设三方面对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进行系统优化。
以理念创新指引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实践
树立法律与科技知识能力并举的培养理念。传统法学教育主要推行专才教育,培养目标通常设定为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但在人工智能时代,由于知识信息更新速度快,体量庞大,法学学科本身与相应教学培养过程难以适应信息时代不断膨胀的发展需求。因此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的学术培养要求必须打破传统专业培养桎梏,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并透过技术将法学理论研究与人工智能基本原理相贯通,及时更新人才培养理念,重视法学理论与人工智能科技知识的同步积累。
树立跨区域跨学科开放协同的培养理念。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不仅为跨区域协同交流与合作提供客观条件,也对传统法学教育的专业封闭性提出现实挑战。由于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日益复杂,涉及多个学科交叉地带,依靠个体或者单一部门来完成海量数据搜集、专业技术分析等工作,在很多关键问题上难以取得突破。因此,人工智能人才培养需要注重联合法学与人工智能等多个学科部门进行分工协作,整合多学科的分析研究方法,贯通相关领域知识体系,锻炼学生的全方位分析研究视角与多因素系统综合能力,进而培育出人工智能法学多学科交叉复合型人才。
树立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基础上独立创新的培养理念。在传统技术革命中,科技应用的本质始终相对稳定地指向工具价值。但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不仅克服传统法学研究在资源搜集、分析整合方面的局限,也由于获得不同于人类脑力的分析思辨能力,能够相对独立地完成专业分析、论证思辨等研究工作,甚至形成“以假乱真”的学术成果,呈现出工具与主体两种身份价值的混同。对此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应在充分利用技术拓展认知边界的基础上,抵抗外部信息对自身内驱力、批判力的干扰,培养独立意识与创新思维素养,鼓励学生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提升人机协同活动中自身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以系统优化回应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需求
完善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模式。部分高校尝试依托既有学科资源,推出法律与人工智能学科交叉人才培养模式。该模式虽然通过交叉组合方式设定综合培养方案,一定程度弥补了知识体系碎片化的不足,但由于专业深度不足,欠缺知识性与体系性的深度融合,无法形成逻辑贯通的知识谱系,很难保证人才培养的科学性、系统性与稳定性。相较之下,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的学院模式,坚持科研与教学职能并重,通过充分考虑国家政策需求与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的特殊属性,在统合人工智能法治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与其他二级学院平级的外部建制。学院模式不仅有助于结合本校培育特色与优势布局,打破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专业壁垒,以系统化、规范化、高度交叉融合的专业主线贯穿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全过程,达到育人育才的理想效果。这一模式还将对标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厘清人工智能法治创新人才培养方向,汇聚人才培养工作优秀师资力量,为人工智能人才培养工作的纵深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整合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课程体系。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信息具有增量大、更新快等显著特征,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将为人工智能法治人才的培养提供最佳实践场域。一方面,课程体系的建设应当重视科技与法律的实质联系,探索人工智能科技与法律的紧密衔接机制,结合学生的兴趣与知识积累情况推出系列专业课程。避免通过直接平移或简单叠加等机械处理方式在原有法学课程体系中增设人工智能相关技术课程,忽视学生的客观接受程度。另一方面,应当注重课程实践性和伦理规范体系的深度交叉,统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的体系衔接与协调互动。积极尝试在课堂教学的理论基础课程之外,加强与科研型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探索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课程理论与实践的互通路径。此外,人才培养过程还应持续关注人工智能法学伦理情感教育,积极回应人工智能时代法治人才培养的人文素养需求,培育数智时代道德实践品格,处理好人与人工智能的主客体关系,为未来人工智能法治领域法律法规、伦理规范、政策体系的搭建提供智识保障。
加强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养师资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师资建设是学科专业与人才培养的能动因素,也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条件。在人工智能技术持续更新并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背景下,专业教师的知识储备如果未能及时完成自我升级,存在教学方法等路径依赖问题,将严重阻碍人工智能法治创新人才整体培育目标的实现。对此,学校应以人工智能法治人才培育为目标导向,更新师资群体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模式。在师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注重多元、交叉学科背景的师资的建设,采用内外互通的合作方式,积极聘请政府、人工智能科技企业等实务界专业人员助力学术人才培养工作。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教师则需要在整合海量线上课程资源的同时,积极采用人工智能教学工具设备强化学生对庭审等法律实践程序的切身体验,锻炼学生思辨与概括分析能力,在寓教于乐的同时实现科技与法学教育的双向融合。在教学内容方面,教师应跟进人工智能新技术领域的发展动态,不断更新既有教学技术与教育方法,引导学生针对法律与人工智能交叉领域的前沿问题形成创新联动思考,促进育人育才目标的内在统一。
(作者为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与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