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限制地点 发生工伤还能理赔吗
日期:09-07
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其招用的员工石某派遣至南通某公司工作,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保单中载明“本方案不承保用工地点涉及如下范围的被保险人:……江苏省南通市”。后石某在工作期间手臂被机器卷入,被认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肆级。人力资源公司遂与石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分期支付赔偿款100万元。此后,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保单中存在“不承保南通市范围内用工”为由拒赔。双方协商未果,人力资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5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述限制用工地点属于格式条款,其未能证明已就上述条款向投保人做了充分明确的说明;从投保过程来看,人力资源公司交纳保费的前提是保险公司将承保员工、用工地点等信息录入系统方能生成交费二维码,故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应当清楚承保员工的用工地点等信息;双方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但限制用工地点的条款对人力资源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拒赔,于法无据。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人力资源公司相应理赔款。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通讯员 康咏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