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航”美丽中国,向失职失责“亮剑”
日期:08-26
新华社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办法》修订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办法》共19条,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将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办法》全文,在目的、原则、情形等部分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压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责任,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二是拓宽适用对象。将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特别是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增列为参照执行对象,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要对象的监督,全方位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三是细化完善责任追究情形。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和相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的新精神新规定,结合近年来巡视巡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审计等发现的生态环境方面突出问题,在原有追责问责情形基础上作了细化、调整、补充,以便工作中更好地参考把握。四是改进责任追究方式和机制。在责任追究方式上注重与现有法规相衔接,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等工作机制。
《办法》根据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重点对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作了细化完善。
《办法》明确了以下责任追究方式:一是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二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三是党纪政务处分。这些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同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办法》对责任追究方式的上述修订,做到了与问责条例、党纪处分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法律相衔接,既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又涵盖多种方式、适用不同情节,有利于精准开展责任追究,使干部受到的处理与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相匹配。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精准科学,有效推动工作,不能简单粗暴,挫伤干部积极性,甚至影响党和政府公信力。对此,《办法》既强调要严肃问责、终身追责,推动领导干部牢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也强调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应对处置、后果影响、挽回损失等情况,准确作出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决定,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